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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笔者在河南某市办理一起涉嫌挪用资金罪案件,行为人被指控在2015-2016年间挪用公司的资金1800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案件的一个争议焦点是,如果行为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1800万元应属于数额巨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挪用资金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什么?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探讨。

一、关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

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原来挪用资金罪的两档法定刑改为了三档,量刑起点具体如下: 

1. 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中“数额较大”的起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自2022515施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77条规定,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5万元,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2016418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中参照挪用公款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立案追诉标准(二)》答记者问中回应,对挪用资金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挪用公款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2.“数额巨大”的起点 

由于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予以规定,目前仍是根据《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112款和第6条的规定,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参照挪用公款罪相对应情节严重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即挪用资金数额400 

3.“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就挪用资金罪中第三档刑期的数额标准,“两高”尚未颁布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本文认为,在明显高出数额巨大数倍幅度的情况下,方可认定数额特别巨大”,至少应按照挪用资金罪“数额巨大”标准的5倍(即2000万元)来认定。

 

二、关于“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

(一)参照“两高”司法解释、河南省司法文件对于其他财产犯罪中“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挪用资金罪的“数额特别巨大”至少应为“数额巨大”标准的5

从其他财产犯罪罪名的司法解释来看,作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数额巨大标准的5-16.7倍,在此类司法解释中,一般会给各地司法机关设置地方标准的空间,如2013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考虑笔者办理的挪用资金案发生在河南,遂检索河南的司法文件。而从已公开的河南省部分涉财产犯罪的司法文件来看,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数额巨大7.5-10倍。

 

 

司法解释名称

犯罪数额认定标准

“数额特别巨大”与“数额巨大”的倍数关系

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

第一条第一款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10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

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10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一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16.7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

第一条第一款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13.3倍

河南省司法文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豫高法〔2013〕297号)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8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8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豫高法〔2013〕349号)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10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抢夺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豫高法〔2014〕211号)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四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7.5倍

 

因此,在两高未出台有关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司法解释、河南省亦未出台具体认定标准的情况下,参考如上表格中所列举的关于其他罪名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范司法解释中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数额巨大标准的5-16.7倍(全国),河南省司法文件中则为7.5-10,即挪用资金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至少应为“数额巨大”起点的5倍。

(二)参考“情节特别严重”与“情节严重”的幅度倍数,挪用资金罪的“数额特别巨大”至少应为“数额巨大”标准的5

除前述司法解释和地方司法文件中对于数额犯的认定标准外,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逻辑也可作为参考。在我国刑法中,数额常作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考量标准之一。在一些罪名的司法解释中,同样存在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但未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起点之情形。

对此,最高检检答网发布的高检院专家组解答指出“‘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应当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根据惯例一般可按照情节严重标准的5-10倍幅度予以把握。”因此,在未经立法、司法解释或地方司法文件明确之前,个案中的司法认定应当秉持更加谦抑的态度,至少应将挪用资金“数额巨大”起点的5倍即2000万作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三)目前认定挪用资金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应遵循刑法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量刑标准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本就在法定范畴内。而对于挪用资金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在没有明确的、适当的司法解释明确之前,司法机关在个案认定中,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在明显高出数额巨大数倍幅度的情况下,方可认定数额特别巨大

 

2.从旧兼从轻原则。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适用及量刑辩护中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充分考虑挪用资金行为发生的时间、挪用金额、《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量刑的调整,准确选择现行刑法或者是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前的刑法。

 

综上,在关于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挪用资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认定,至少宜为数额巨大起点的5(即2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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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广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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